十二铜牌法
罗马法的起源应该追溯到公元前五世纪完成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牌法》﹐在当时的罗马﹐还处于共和国时代﹐罗马人主要分为贵族与平民两种﹐贵族属于统治阶级﹐拥有选举的权利﹐而平民只是被统治的阶级。当时的所谓法律完全由贵族掌控﹐平民对那些由贵族订立的法律一无所知。法律其实就是一种规条﹐其中存在着的‘逻辑性’ 的条文﹐上面的条文定义了不同阶级对社会或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判断违法行为的标准和惩罚的‘量化’方式﹐这可以说是欧几里德‘公理体系’ 在社会事务上的另一个版本。从‘量化思维’ 的角度看﹐法律条文上所载的就是‘量化概念’ 的定义与‘逻辑量化点’ 。作为‘循量而行’ 的贵族们﹐他们认为只要垄断了法律的解释权﹐让平民对法律的内容一无所知﹐贵族也就可以永远保住自已的固有利益。所以贵族们以法律为自已祖先的遗物﹐具有统治阶段的神圣性为借口而拒绝公开这套法律。但是﹐同样作为‘量化思维’ 的平民﹐他们认为自已的权利来自法律﹐如果法律完全由贵族订立和解释的话﹐法律也只是贵族们的私人工具﹐可以对平民的利益作任意宰割﹐这样平民的利益也得不到任何的保障。为此﹐平民愿意为公平公开的法律作斗争﹐因此而引起的‘骚乱(和平非战争手段的行为) ’持续了十年。
之后﹐贵族为了平息民愤﹐曾经让平民选出五位保民官(后来增加到十个) 作为他们的代言人﹐保障他们的利益﹐后来还把一些公有土地分予平民﹐但是这些贵族的‘妥协’ 措施最终都不能令平民满意。因为以‘量化思维’ 模式来理解﹐集合‘量化概念’ 与‘逻辑量化点’ 的法律条文才是利益的有效保障﹐永久利益的来源﹐所以只有法律所授予的利益才是真正和永恒的﹐而不是一些‘小恩小惠’。终于﹐贵族同意让那十位平民组成一个委员会负责起草法律﹐其中赋予贵族与平民基本平等的利益(其实也是不平等的﹐例如成文后的第十一条规定﹐‘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最后以条文方式完成并向整个社会公布﹐以后的一切司法程序与法律欣讼将以此为准绳。因为这些条文写在十二面铜牌上﹐所以称之为《十二铜牌法》﹐这就是罗马法的开始。
从《十二铜牌法》的产生原因与过程﹐我们看到‘量化思维’ 在社会行为方面的思维运作﹐需要基于成文的‘量化概念’ 与‘逻辑量化点’ ﹐其中很强调这些概念是要‘成文’ 的﹐ 也就是以文字表记出的形式。因为‘成文’ 才能给予‘量化概念’ 与‘逻辑量化点’ 以‘确定性’ ﹐正如语言中所有音素都需要通过字母来指示一样﹐‘确定性’ 在‘量化思维’ 模式下是一个关键元素﹐是‘循量而行’ 的思维基础。相比‘量化思维’ 对‘成文’法律的执着﹐‘象化思维’ 则较倾向‘心照不宣’ 的‘潜规则’ 或‘陋规’(请参看专章) ﹐以及人的‘道德’ 和彼此间的‘互属性’ (请参看专章)﹐这些都是‘象化概念’ 或‘象化逻辑’﹐由此可见‘量化思维’ 与‘象化思维’ 在模式上的各异。
‘量化概念’ 的内容来自‘定义’ ﹐‘逻辑量化点’ 的内容决定了‘结论’﹐所以权利与利益来自法律的定义和对法律程序的界定﹐这也是平民为利益而争取的目标﹐他们使用的手段就是对法律的制定﹐而非通过暴力来取得﹐这就是‘量化思维’ 所产生的‘法治精神’ 。
以下是《十二铜牌法》的概要﹕
第一﹕有关审讯(诉讼)的准备阶段和过程的规则。
第二﹕有关证人
第三﹕债务
第四﹕父亲的权利
第五﹕监护人职责
第六﹕有关拥有物
第七﹕土地使用权
第八﹕民事侵权行为
第九﹕公共法
第十﹕宗教法
第十一﹕补充法(第一部)
第十二﹕补充法(第二部)
可见这种通过立法或立约来解决利益纠纷的方式﹐正是‘量化思维’ 的行为模式。这种事情不仅发生在罗马时代﹐就算到了十二世纪封建时代的英国﹐享利一世也通过订立《加冕宪章》来界定国王与封建诸候间的权利与义务﹐列明哪些是国王能做与不能做之事。直至到十三世纪诸候在打败专权的约翰国王后﹐也要求与国王以明文方式定义彼此之间的封建关系﹐这就是《自由大宪章》的来由。法律与条文对于‘量化思维’ 来说就是‘量化概念’ 与‘逻辑量化点’ ﹐这就是他们‘循量而行’ 所必需的元素﹐‘量化思维’ 模式在法律领域上的反映就是‘法治精神’ 。而在‘象化思维’ 方面﹐中国的一部‘治乱史’ 可以告诉我们﹐‘象化思维’ 解决利益纷争的方法往往是诉诸暴力﹐这也就是中国历史上各种暴乱和内战的发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