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銅牌法
羅馬法的起源應該追溯到公元前五世紀完成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牌法》﹐在當時的羅馬﹐還處於共和國時代﹐羅馬人主要分為貴族與平民兩種﹐貴族屬於統治階級﹐擁有選舉的權利﹐而平民隻是被統治的階級。當時的所謂法律完全由貴族掌控﹐平民對那些由貴族訂立的法律一無所知。法律其實就是一種規條﹐其中存在著的‘邏輯性’ 的條文﹐上面的條文定義了不同階級對社會或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判斷違法行為的標准和懲罰的‘量化’方式﹐這可以說是歐幾裡德‘公理體系’ 在社會事務上的另一個版本。從‘量化思維’ 的角度看﹐法律條文上所載的就是‘量化概念’ 的定義與‘邏輯量化點’ 。作為‘循量而行’ 的貴族們﹐他們認為隻要壟斷了法律的解釋權﹐讓平民對法律的內容一無所知﹐貴族也就可以永遠保住自已的固有利益。所以貴族們以法律為自已祖先的遺物﹐具有統治階段的神聖性為借口而拒絕公開這套法律。但是﹐同樣作為‘量化思維’ 的平民﹐他們認為自已的權利來自法律﹐如果法律完全由貴族訂立和解釋的話﹐法律也隻是貴族們的私人工具﹐可以對平民的利益作任意宰割﹐這樣平民的利益也得不到任何的保障。為此﹐平民願意為公平公開的法律作斗爭﹐因此而引起的‘騷亂(和平非戰爭手段的行為) ’持續了十年。
之后﹐貴族為了平息民憤﹐曾經讓平民選出五位保民官(后來增加到十個) 作為他們的代言人﹐保障他們的利益﹐后來還把一些公有土地分予平民﹐但是這些貴族的‘妥協’ 措施最終都不能令平民滿意。因為以‘量化思維’ 模式來理解﹐集合‘量化概念’ 與‘邏輯量化點’ 的法律條文才是利益的有效保障﹐永久利益的來源﹐所以隻有法律所授予的利益才是真正和永恆的﹐而不是一些‘小恩小惠’。終於﹐貴族同意讓那十位平民組成一個委員會負責起草法律﹐其中賦予貴族與平民基本平等的利益(其實也是不平等的﹐例如成文后的第十一條規定﹐‘平民與貴族不得通婚’)﹐最后以條文方式完成並向整個社會公布﹐以后的一切司法程序與法律欣訟將以此為准繩。因為這些條文寫在十二面銅牌上﹐所以稱之為《十二銅牌法》﹐這就是羅馬法的開始。
從《十二銅牌法》的產生原因與過程﹐我們看到‘量化思維’ 在社會行為方面的思維運作﹐需要基於成文的‘量化概念’ 與‘邏輯量化點’ ﹐其中很強調這些概念是要‘成文’ 的﹐ 也就是以文字表記出的形式。因為‘成文’ 才能給予‘量化概念’ 與‘邏輯量化點’ 以‘確定性’ ﹐正如語言中所有音素都需要通過字母來指示一樣﹐‘確定性’ 在‘量化思維’ 模式下是一個關鍵元素﹐是‘循量而行’ 的思維基礎。相比‘量化思維’ 對‘成文’法律的執著﹐‘象化思維’ 則較傾向‘心照不宣’ 的‘潛規則’ 或‘陋規’(請參看專章) ﹐以及人的‘道德’ 和彼此間的‘互屬性’ (請參看專章)﹐這些都是‘象化概念’ 或‘象化邏輯’﹐由此可見‘量化思維’ 與‘象化思維’ 在模式上的各異。
‘量化概念’ 的內容來自‘定義’ ﹐‘邏輯量化點’ 的內容決定了‘結論’﹐所以權利與利益來自法律的定義和對法律程序的界定﹐這也是平民為利益而爭取的目標﹐他們使用的手段就是對法律的制定﹐而非通過暴力來取得﹐這就是‘量化思維’ 所產生的‘法治精神’ 。
以下是《十二銅牌法》的概要﹕
第一﹕有關審訊(訴訟)的准備階段和過程的規則。
第二﹕有關証人
第三﹕債務
第四﹕父親的權利
第五﹕監護人職責
第六﹕有關擁有物
第七﹕土地使用權
第八﹕民事侵權行為
第九﹕公共法
第十﹕宗教法
第十一﹕補充法(第一部)
第十二﹕補充法(第二部)
可見這種通過立法或立約來解決利益糾紛的方式﹐正是‘量化思維’ 的行為模式。這種事情不僅發生在羅馬時代﹐就算到了十二世紀封建時代的英國﹐享利一世也通過訂立《加冕憲章》來界定國王與封建諸候間的權利與義務﹐列明哪些是國王能做與不能做之事。直至到十三世紀諸候在打敗專權的約翰國王后﹐也要求與國王以明文方式定義彼此之間的封建關系﹐這就是《自由大憲章》的來由。法律與條文對於‘量化思維’ 來說就是‘量化概念’ 與‘邏輯量化點’ ﹐這就是他們‘循量而行’ 所必需的元素﹐‘量化思維’ 模式在法律領域上的反映就是‘法治精神’ 。而在‘象化思維’ 方面﹐中國的一部‘治亂史’ 可以告訴我們﹐‘象化思維’ 解決利益紛爭的方法往往是訴諸暴力﹐這也就是中國歷史上各種暴亂和內戰的發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