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在‘大思维’中的意义

从本书的论说可见﹐‘象化思维’的道德概念往往是以‘象化概念’的形式出现﹐例如‘仁义礼智’等。另外﹐‘象化思维’把有关社会和国家方面的认识视为个人与家庭的延长﹐对‘修身’的重视完全基於这种认知结论﹐视‘个人’中也包含到从‘家’到‘国’乃至‘天下’的属性﹐所以只要做好‘修身’的道德修养﹐也就是通过‘修身’达到‘内圣’的境界﹐在走进社会後自然就可以兼备‘外王’的条件。只要在家做好‘孝’的工作﹐他日侍‘君’必‘忠’﹐所以传统的道德中只有‘修身’的私德﹐而没有发展出有关个人在社会行为中的‘公德’。除此﹐‘象化思维’根据‘循象而行’的行为模式﹐把道德概念作为统治者‘佈象’的工具﹐因而形成‘叁纲五常’的道德实用性思想。因此在历朝历代中被视为‘正宗’或‘正统’的道德思想﹐首先要满足这种最基本的功能﹐这也是‘官学’如‘朱子思想’所提供的重要社会作用﹐故此﹐有人也称传统儒学为‘帝王学’﹐这指出了它的‘佈象’功能性。

总体而言﹐‘象化思维’所发展的道德理论﹐基於‘象化概念’而建立﹐因此概念中没有指出较为具体的内容﹐如对‘仁’与‘君子’的说明也不是定义性的﹐因此只能通过‘类比’揣摸而没有‘确定性’。其次﹐因基於‘类比’的认知模式﹐所以只偏重於‘修身’的‘私德’而没有说明‘人’与‘社会’的关係﹐‘人’在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等‘量化’信息。最後﹐‘佈象’成为道德思想中的重点﹐因此道德代替了法律的功能﹐传统法律如‘十恶罪’中也附有浓厚的伦常思想。因道德而防碍了法制的正常发展﹐令道德观念等同於法制观念﹐这样也迎合了道德中的‘佈象’功能。统治者治国如治家﹐百姓在社会中也如在家一样﹐但是法律与道德有著关键性的不同之处﹐不能互相取替﹐前者主要针对人性中的‘负面性’﹐主要以惩罚手段来减少‘负面性’行为﹐而後者则是鼓励性的﹐鼓励‘人性’中的‘正面性’。

现在﹐在‘大思维’的意义下﹐‘象化概念’的道德观念需要还原回到‘量化概念’的‘点’上﹐而非一个个‘象化概念’。‘象化思维’的道德概念因为只勾画出‘道德’的属性﹐而表现出‘空泛’的本质﹐这种性质作为满足‘佈象’的功能﹐还可以胜任﹐但是对个人在行为上的约束就显得‘心有馀而力不足’。因为内容的‘空泛’而没有联系到人的具体行为和利益。因此﹐‘象化思维’更倾向於对‘人性本能’作认知所得的‘人生象’﹐以此作为‘循象而行’的依归。如果﹐我们翻一翻中国历史﹐我们就可以发现﹐虽然中国的道德文章如此发达﹐但是‘汉奸卖国贼’的行为在历朝历代屡见不鲜。其中如在明末已官至兵部尚书﹑蓟辽总督﹐备受当时祟祯皇帝重用的洪承畴﹐平素以‘忠节’自命﹐家中也有一幅‘明志’的对联﹕‘君恩深似海﹑臣节重如山’。但是在征剿清军的战役中﹐战败被俘﹐也就马上降清﹐自此一直为满清开国﹐为扫除中原反清起义卖力﹐对满清表现出死心塌地﹐後来也在清庭官至武英殿大学士﹑七省经略。这样看来﹐‘象化’的道德概念就真正如墙上的一纸对联那样﹐起到的只是‘佈象’作用﹐其实背後追求的也是个人的‘富贵’与‘出人头地’。反之﹐在日本传统社会中﹐武士的道德也就来得简单﹐省去了空泛的‘仁义道德’而只执著於‘忠诚’与‘勇武’﹐因为这是武士的职业道德﹐一些简单的德目条文。所以﹐只有彻底的执行与贯彻法律与规则中的‘量化内容’﹐人性中‘负面性’才能够受到压制﹐因为法律与规则是在维护公益的前提下﹐成为最有效保障个人利益的利器﹐它在於针对人性中的‘负面性’﹐这个‘负面性’就是个人的本能欲望中对其他个体的侵害﹐只有通过量化的法律与规则把这部份人性剋制起来﹐所谓人性中的光辉才得以真正的显露。这种人性的光辉其实就是有利公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背後的观念﹐或者说是思维操作﹐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种是对规则的坚持执行﹐哪怕这种行为最後可能导致执行者失去宝贵的生命﹐这种思维操作来自对‘量化逻辑点’的执著与‘循行’﹐但是首要的条件是‘量化思维’模式与‘量化’规则的产生﹐‘量化思维’的产生令到对社会与个人关係的认知建立在‘量化’的权利与义务上﹐而社会中的个人都是‘量化概念’﹐既平等又互有‘量化’的关係(而不是‘互属性’)﹐之後的‘量化’规则就是法规﹑指引﹑法律条文等﹐这些是反映‘量化概念’与‘逻辑量化点’ 的文字﹔第二点是﹐在长期对法规的执行(遵守)下﹐在观念上造成一种对‘负面人性’所作限制的自觉性﹐同时受到法规精神的感染﹐继而放大出‘正面’的人性﹐这里所谓的‘精神的感染’在思维操作上其实就是一种‘类比’操作。从本书中﹐我们可知﹐‘类比’操作来自‘视觉思维’模式﹐而人类因为使用视觉作为主要感觉器官﹐所以不分东西方思维都存在著一定的‘类比’能力﹐但是这次的‘类比’对象是法规﹐‘量化’的条文与可以通过感觉器官感知的社会行为﹐用我们的成语来说明这种作用就是‘耳濡目染’。举个例子就是﹐在有秩序的社会上生活并同时明白秩序的规条内容﹐我们就可以从整体社会行为与规条中‘类比’出‘公益’的精神﹐这种精神表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前提下提高整个社会的总体利益﹐如果我们感受到这种‘精神’—这种长时间後的‘类比’结果﹐我们也就可以把这种行为反映而成日常出现在公共场所中的‘让座’行为﹑排队文化以及‘见义勇为’中。以思维操作而论﹐这是一种‘类比’操作﹐似乎是‘象化思维’的强项所在。但是﹐‘类比’的对象远远要比‘类比’操作的本身重要﹐这个对象是建立在可通过‘量化’感知的规条与社会行为上。如果‘对象’是没有秩序可言的社会﹐‘耳濡目染’所产生的也是负面的行为。所以﹐在有秩序与高度文明的社会中﹐所产生的‘见义勇为’现象﹐总是比‘无秩序’社会中的多﹐在後者的社会里﹐人心变得更冷漠 。如果﹐我们归纳以上有关道德与道德所扬发出的‘人性光辉’﹐我们可以发现道德的力量来自‘量化思维’对‘量化’规则的执行上﹐换句话说是﹐对道德的实践就等同於遵守法律或有利公共利益的规则﹐这就是‘大思维’下的道德观念。这样的‘道德’也就不再是‘道德文章’式的空洞之物﹐昔日空谈道德心性﹐在今天就是对法律与规则的讨论﹐改良‘道德’的内容再不会是修改‘仁义’在字面上的註脚﹐而是对法规的实质性修订。这或许就是‘大思维’下的‘道德’定义吧。

不过﹐以上内容所讲的是‘公德’﹐有关人在社会上的行为道德。笔者相信﹐社会与家庭在人类社会进步中所扮演的角色并非完全相同﹐这针对个人成长的阶段而言﹐作为个人心理与心智成长阶段的童年与少年时期﹐个人极需要在一个稳定健全的家庭环境下成长﹐这就是家庭对社会提供的一个重要功能。但是﹐在今天的西方社会中﹐社会的发展趋势是‘量化思维’对家庭成员关係进行‘量化’﹐这也是由个人化所引起的结果。男性与女性的关係过份量化在‘感观’ 上﹐例如是‘性’或者彼此的‘感觉’上﹐上一代与下一代的关係也‘量化’在彼此的独立权利上。所以﹐已经组织起家庭并有子女的男女很容易因为彼此在‘感观’上的分歧﹐而导致家庭破裂。因为上下两代都是完全独立的个体﹐在法律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只能到十六嵗为止(因立法而异)﹐子女在十六嵗以後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与父母处於完全平等的地位﹐所以父母没有必要为子女多费‘唇舌’﹐也没有必要为子女而尽力维繫家庭的完整。单亲家庭的数字在西方社会不断上升﹐单亲家庭中成长的孩子也大量增加﹐造成了社会的治安与稳定问题。因此﹐西方教会也就不断呼吁社会需要关注家庭价值﹐强调家庭价值对社会的重要性。不过﹐这种源自思维的趋势实难阻止﹐家庭环境已趋向於一个小社会。‘象化思维’视社会为‘家庭’的放大形式﹔相反在西方﹐家庭郤走向了‘社会化’﹐社会法律反过来‘入侵’家庭﹐家庭成员间的小问题往往可以成为法律介入後的‘逐鹿战场’﹐这就有点像国家内部问题国际化後﹐引来的是更多的问题而不是问题的终结。社会式家庭讲求的是‘量化’的权利与义务﹐而家族成员间的称谓﹐除了对亲生父母或祖父母﹐还保留父亲﹑母亲﹑祖父母的尊称外﹐对其他的亲人一律直呼名字﹐有的单亲家庭甚至连父母亲也以名字直呼。在这样的氛围下﹐父母亲对孩子所起到的教导与模範作用也随著其权威性而下降﹐父母对孩子的管教往往要考虑到他们的‘独立性’—平等独立的权利﹐而孩子在明白到自己的‘权利义务’後﹐也具备了与父母作‘抗争’的本钱﹐最後﹐孩子有可能在心智未成熟的情况下﹐就作出一些可能影响到将来人生路向的决定﹐如辍学或结交仅仅是自己喜欢的朋友等等。

所以﹐我们需要把社会与家庭划分开来﹐对人伦天性的关係保持著原有的‘互属性’﹐‘互属性’是‘象化思维’的思维模式和认知结论。让处理社会行为的‘量化’模式不至‘入侵’到‘人伦’的範围﹐因为人伦中的感情纽带是维繫家庭完整的重要元素。保留这种亲人与夫妻间的情感‘互属性’﹐就是为了尽量防止现时在西方家庭中出现的问题﹐在将来的日子中发生在我们身上。因为每一个个体都需要在一个健康与健全的家庭环境中﹐发展本身的心智和心理﹐这里的‘心智’也就是我们所讲的‘大思维’。‘大思维’需要从年轻一代中培养﹐而家庭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培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