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在‘大思維’中的意義

從本書的論說可見﹐‘象化思維’的道德概念往往是以‘象化概念’的形式出現﹐例如‘仁義禮智’等。另外﹐‘象化思維’把有關社會和國家方面的認識視為個人與家庭的延長﹐對‘修身’的重視完全基於這種認知結論﹐視‘個人’中也包含到從‘家’到‘國’乃至‘天下’的屬性﹐所以只要做好‘修身’的道德修養﹐也就是通過‘修身’達到‘內聖’的境界﹐在走進社會後自然就可以兼備‘外王’的條件。只要在家做好‘孝’的工作﹐他日侍‘君’必‘忠’﹐所以傳統的道德中只有‘修身’的私德﹐而沒有發展出有關個人在社會行為中的‘公德’。除此﹐‘象化思維’根據‘循象而行’的行為模式﹐把道德概念作為統治者‘佈象’的工具﹐因而形成‘三綱五常’的道德實用性思想。因此在歷朝歷代中被視為‘正宗’或‘正統’的道德思想﹐首先要滿足這種最基本的功能﹐這也是‘官學’如‘朱子思想’所提供的重要社會作用﹐故此﹐有人也稱傳統儒學為‘帝王學’﹐這指出了它的‘佈象’功能性。

總體而言﹐‘象化思維’所發展的道德理論﹐基於‘象化概念’而建立﹐因此概念中沒有指出較為具體的內容﹐如對‘仁’與‘君子’的說明也不是定義性的﹐因此只能通過‘類比’揣摸而沒有‘確定性’。其次﹐因基於‘類比’的認知模式﹐所以只偏重於‘修身’的‘私德’而沒有說明‘人’與‘社會’的關係﹐‘人’在社會中的權利與義務等‘量化’信息。最後﹐‘佈象’成為道德思想中的重點﹐因此道德代替了法律的功能﹐傳統法律如‘十惡罪’中也附有濃厚的倫常思想。因道德而防礙了法制的正常發展﹐令道德觀念等同於法制觀念﹐這樣也迎合了道德中的‘佈象’功能。統治者治國如治家﹐百姓在社會中也如在家一樣﹐但是法律與道德有著關鍵性的不同之處﹐不能互相取替﹐前者主要針對人性中的‘負面性’﹐主要以惩罰手段來减少‘負面性’行為﹐而後者則是鼓勵性的﹐鼓勵‘人性’中的‘正面性’。

現在﹐在‘大思維’的意義下﹐‘象化概念’的道德觀念需要還原回到‘量化概念’的‘點’上﹐而非一個個‘象化概念’。‘象化思維’的道德概念因為只勾畫出‘道德’的屬性﹐而表現出‘空泛’的本質﹐這種性質作為滿足‘佈象’的功能﹐還可以勝任﹐但是對個人在行為上的約束就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因為內容的‘空泛’而沒有聯系到人的具體行為和利益。因此﹐‘象化思維’更傾向於對‘人性本能’作認知所得的‘人生象’﹐以此作為‘循象而行’的依歸。如果﹐我們翻一翻中國歷史﹐我們就可以發現﹐雖然中國的道德文章如此發達﹐但是‘漢奸賣國賊’的行為在歷朝歷代屢見不鮮。其中如在明末已官至兵部尚書﹑薊遼總督﹐備受當時祟禎皇帝重用的洪承疇﹐平素以‘忠節’自命﹐家中也有一幅‘明志’的對聯﹕‘君恩深似海﹑臣節重如山’。但是在征剿清軍的戰役中﹐戰敗被俘﹐也就馬上降清﹐自此一直為滿清開國﹐為掃除中原反清起義賣力﹐對滿清表現出死心塌地﹐後來也在清庭官至武英殿大學士﹑七省經略。這樣看來﹐‘象化’的道德概念就真正如墙上的一紙對聯那樣﹐起到的只是‘佈象’作用﹐其實背後追求的也是個人的‘富貴’與‘出人頭地’。反之﹐在日本傳統社會中﹐武士的道德也就來得簡單﹐省去了空泛的‘仁義道德’而只執著於‘忠誠’與‘勇武’﹐因為這是武士的職業道德﹐一些簡單的德目條文。所以﹐只有徹底的執行與貫徹法律與規則中的‘量化內容’﹐人性中‘負面性’才能夠受到壓制﹐因為法律與規則是在維護公益的前提下﹐成為最有效保障個人利益的利器﹐它在於針對人性中的‘負面性’﹐這個‘負面性’就是個人的本能欲望中對其他個體的侵害﹐只有通過量化的法律與規則把這部份人性剋制起來﹐所謂人性中的光輝才得以真正的顯露。這種人性的光輝其實就是有利公益的行為﹐這種行為背後的觀念﹐或者說是思維操作﹐來自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種是對規則的堅持執行﹐哪怕這種行為最後可能導致執行者失去寶貴的生命﹐這種思維操作來自對‘量化邏輯點’的執著與‘循行’﹐但是首要的條件是‘量化思維’模式與‘量化’規則的產生﹐‘量化思維’的產生令到對社會與個人關係的認知建立在‘量化’的權利與義務上﹐而社會中的個人都是‘量化概念’﹐既平等又互有‘量化’的關係(而不是‘互屬性’)﹐之後的‘量化’規則就是法規﹑指引﹑法律條文等﹐這些是反映‘量化概念’與‘邏輯量化點’ 的文字﹔第二點是﹐在長期對法規的執行(遵守)下﹐在觀念上造成一種對‘負面人性’所作限制的自覺性﹐同時受到法規精神的感染﹐繼而放大出‘正面’的人性﹐這裡所謂的‘精神的感染’在思維操作上其實就是一種‘類比’操作。從本書中﹐我們可知﹐‘類比’操作來自‘視覺思維’模式﹐而人類因為使用視覺作為主要感覺器官﹐所以不分東西方思維都存在著一定的‘類比’能力﹐但是這次的‘類比’對象是法規﹐‘量化’的條文與可以通過感覺器官感知的社會行為﹐用我們的成語來說明這種作用就是‘耳濡目染’。舉個例子就是﹐在有秩序的社會上生活並同時明白秩序的規條內容﹐我們就可以從整體社會行為與規條中‘類比’出‘公益’的精神﹐這種精神表現在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尊重﹐在保障個人利益的前提下提高整個社會的總體利益﹐如果我們感受到這種‘精神’—這種長時間後的‘類比’結果﹐我們也就可以把這種行為反映而成日常出現在公共場所中的‘讓座’行為﹑排隊文化以及‘見義勇為’中。以思維操作而論﹐這是一種‘類比’操作﹐似乎是‘象化思維’的强項所在。但是﹐‘類比’的對象遠遠要比‘類比’操作的本身重要﹐這個對象是建立在可通過‘量化’感知的規條與社會行為上。如果‘對象’是沒有秩序可言的社會﹐‘耳濡目染’所產生的也是負面的行為。所以﹐在有秩序與高度文明的社會中﹐所產生的‘見義勇為’現象﹐總是比‘無秩序’社會中的多﹐在後者的社會裡﹐人心變得更冷漠 。如果﹐我們歸納以上有關道德與道德所揚發出的‘人性光輝’﹐我們可以發現道德的力量來自‘量化思維’對‘量化’規則的執行上﹐換句話說是﹐對道德的實踐就等同於遵守法律或有利公共利益的規則﹐這就是‘大思維’下的道德觀念。這樣的‘道德’也就不再是‘道德文章’式的空洞之物﹐昔日空談道德心性﹐在今天就是對法律與規則的討論﹐改良‘道德’的內容再不會是修改‘仁義’在字面上的註脚﹐而是對法規的實質性修訂。這或許就是‘大思維’下的‘道德’定義吧。

不過﹐以上內容所講的是‘公德’﹐有關人在社會上的行為道德。筆者相信﹐社會與家庭在人類社會進步中所扮演的角色並非完全相同﹐這針對個人成長的階段而言﹐作為個人心理與心智成長階段的童年與少年時期﹐個人極需要在一個穩定健全的家庭環境下成長﹐這就是家庭對社會提供的一個重要功能。但是﹐在今天的西方社會中﹐社會的發展趨勢是‘量化思維’對家庭成員關係進行‘量化’﹐這也是由個人化所引起的結果。男性與女性的關係過份量化在‘感觀’ 上﹐例如是‘性’或者彼此的‘感覺’上﹐上一代與下一代的關係也‘量化’在彼此的獨立權利上。所以﹐已經組織起家庭並有子女的男女很容易因為彼此在‘感觀’上的分歧﹐而導致家庭破裂。因為上下兩代都是完全獨立的個體﹐在法律上父母對子女的管教只能到十六嵗為止(因立法而異)﹐子女在十六嵗以後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而與父母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所以父母沒有必要為子女多費‘唇舌’﹐也沒有必要為子女而盡力維繫家庭的完整。單親家庭的數字在西方社會不斷上升﹐單親家庭中成長的孩子也大量增加﹐造成了社會的治安與穩定問題。因此﹐西方教會也就不斷呼吁社會需要關注家庭價值﹐强調家庭價值對社會的重要性。不過﹐這種源自思維的趨勢實難阻止﹐家庭環境已趨向於一個小社會。‘象化思維’視社會為‘家庭’的放大形式﹔相反在西方﹐家庭郤走向了‘社會化’﹐社會法律反過來‘入侵’家庭﹐家庭成員間的小問題往往可以成為法律介入後的‘逐鹿戰場’﹐這就有點像國家內部問題國際化後﹐引來的是更多的問題而不是問題的終結。社會式家庭講求的是‘量化’的權利與義務﹐而家族成員間的稱謂﹐除了對親生父母或祖父母﹐還保留父親﹑母親﹑祖父母的尊稱外﹐對其他的親人一律直呼名字﹐有的單親家庭甚至連父母親也以名字直呼。在這樣的氛圍下﹐父母親對孩子所起到的教導與模範作用也隨著其權威性而下降﹐父母對孩子的管教往往要考慮到他們的‘獨立性’—平等獨立的權利﹐而孩子在明白到自己的‘權利義務’後﹐也具備了與父母作‘抗爭’的本錢﹐最後﹐孩子有可能在心智未成熟的情況下﹐就作出一些可能影响到將來人生路向的決定﹐如輟學或結交僅僅是自己喜歡的朋友等等。

所以﹐我們需要把社會與家庭劃分開來﹐對人倫天性的關係保持著原有的‘互屬性’﹐‘互屬性’是‘象化思維’的思維模式和認知結論。讓處理社會行為的‘量化’模式不至‘入侵’到‘人倫’的範圍﹐因為人倫中的感情紐帶是維繫家庭完整的重要元素。保留這種親人與夫妻間的情感‘互屬性’﹐就是為了盡量防止現時在西方家庭中出現的問題﹐在將來的日子中發生在我們身上。因為每一個個體都需要在一個健康與健全的家庭環境中﹐發展本身的心智和心理﹐這裡的‘心智’也就是我們所講的‘大思維’。‘大思維’需要從年輕一代中培養﹐而家庭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培育環境。